03 Mar 2025

歐盟委員會批准了委員會條例(EU) 2025/351,以修訂關於擬與食品接觸的塑膠材料及製品的條例(EU) 10/2011、關於擬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膠材料和物品的條例(EU) 2022/1616 以及關於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的條例(EU) 2022/1616 以及關於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的良好生產規範的材料和物品的良好生產規範。

關於塑膠食品接觸材料的第10/2011 號法規(歐盟)的主要更新內容

塑膠材料和物品只有在符合有關回收塑膠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歐盟委員會法規(EU) 2022/1616)以及現有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投放市場。

物質的新的一般要求

用於生產食品接觸塑膠材料和物品的物質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它們必須具有較高的純度和適合食品相關用途的技術品質。
  • 製造商必須充分了解生產中使用的所有物質的成分。

塑膠材料和物品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包括再加工塑膠。

新標籤要求

對於設計用於重複使用的塑膠材料和物品,製造商必須提供以下資訊:

  • 關於如何減緩材料老化的說明。
  • 說明可能表示磨損或退化的可見變化。
  • 關於可能導致物質遷移增加或使物品不適合與食品接觸的特定損壞或可預見的誤用的警告。

此外,打算用於食品接觸但尚未使用的塑膠材料和物品必須包括消費者說明。這些說明應概述與以下一個或多個要素相關的限制:

  • 特定食物或食物類別。
  • 允許的接觸時間和溫度。
  • 加熱條件,包括是否適合使用烤箱或微波爐。

其他修訂內容包括:

  • 附錄III (食品模擬液)
  • 附錄IV (符合性聲明)
  • 附錄V (符合性測試)

條例(EU)No 2022/1616和條例(EC)No 2023/2006中有關再生塑膠的修訂亦包括在本修訂案內。

生效日期

本條例於2025 年3 月16 日生效。

在2025年3月16日之前生產的符合原法規的塑膠材料和物品,可繼續投放市場至2026年9月16日,並可銷售至庫存耗盡。

在2025年3月16日之前生產的符合原法規但不符合的修訂案(EU) 2025/351的塑膠材料及製品製造中間階段的產品或用於製造此類產品、材料或物品的物質,在2025年12月16日之後首次投放市場,則合規聲明應顯示該產品不符合(EU) 202月16日之前使用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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