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Feb 2025
目標群體 歐盟/歐洲經濟區生產商、歐盟/歐洲經濟區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涉及產品 包裝、附包裝的產品
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產業
包裝
執行日期 2026年8月12日
主要內容和要求 2025年1月22日,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EU) 2025/40 (PPWR)。法規涵蓋了有害物質、可回收性、再生成分含量、包裝最小化、空隙率、標籤、限制部分一次性包裝產品等內容。法規將從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除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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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EU) 2025/40 (PPWR),廢除歐盟包裝指令94/62/EC。該法規將於2025年2月11日生效,並自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除另有規定外)。

以下是歐盟PPWR法規對歐盟普通包裝的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基本技術要求:

包裝類型 要求 執行日期 備註
所有包裝 1. 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含量總和≤ 100 mg/kg (0.01%) 2026年8月12日 --
2. 合格評定(測試)、準備歐盟合格性聲明(DoC)和技術文件 2026年8月12日 --
3(a). 在歐盟成員國國家登記冊註冊 2026年8月12日或更晚 --
3(b). 有關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義務的標籤 2027年2月12日 --
4. 有關材料成分的統一標籤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
5(a).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B或C級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
5(b).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或B級 2038年1月1日
6(a).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每生產企業和每年):≥ 35%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不適用於(1)可堆肥塑膠包裝、(2)食品接觸塑膠包裝,其中回收成分的量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並導致其所包裝的產品不符合要求、(3)塑膠包裝部件佔整個包裝單元總重的5%以下。
部分食品包裝的要求放寬、豁免部分類型的包裝
6(b).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每生產企業和每年):≥ 65% 2040年1月1日
7(a). 包裝最小化(減少包裝質量和體積) 2030年1月1日 --
7(b). 組合包裝、運輸包裝或電子商務包裝的空隙率:≤ 50%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食品接觸包裝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s)和氟(F)含量:
(1) 每種PFAS(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025 mg/kg (25 ppb)。
(2) PFASs總和(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25 mg/kg (250 ppb)。
(3) PFASs總和(包括聚合物PFASs):< 50 mg/kg (50 ppm)。
(4) 總氟(total F):50 mg/kg (50 ppm)(若總氟(total F)超過50 mg/kg,須應要求提供有關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F)的量的證明)
2026年8月12日 --
可重複使用包裝 有關可重複使用的標籤 2029年2月12日或更晚 --
可堆肥包裝 1. 飲料包(如茶包)、貼在水果和蔬菜上的黏性標籤應為工業可堆肥的,若有成員國要求,則也應為可家庭堆肥 2028年2月12日 --
2. 有關丟棄說明的統一標籤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
免洗包裝 限制:
(1) 某些由擠塑聚苯乙烯(XPS)製成的食品容器、飲料容器和飲料杯。
(2) 機場或火車站中用於在運送過程中保護行李的收縮膜。
(3) 用於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保護包裝貨物的聚苯乙烯或和其他塑膠片。
(4) 用作組合包裝的多層塑膠環
2026年8月12日 --
1. 限制一次性塑膠包裝:
(1) 在銷售點用於組合商品。
(2) 用於< 1.5 kg新鮮蔬果的預包裝。
(3) 用於飯店餐飲(HORECA)行業場所中灌裝和食用(飲用)的食品和飲料。
(4) 用於飯店餐飲(HORECA)產業的調味料、果醬、醬汁、咖啡奶精、糖和調味品。
(4) 用於旅館業(accommodation sector)的化妝品、衛生用品和盥洗用品。
2. 限制使用超輕薄塑膠手提袋(袋壁厚度< 15 µm)
203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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