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
09 Feb 2025
目標群體 | 歐盟/歐洲經濟區生產商、歐盟/歐洲經濟區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
涉及產品 | 包裝、附包裝的產品 |
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產業 |
包裝 |
執行日期 | 2026年8月12日 |
主要內容和要求 | 2025年1月22日,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EU) 2025/40 (PPWR)。法規涵蓋了有害物質、可回收性、再生成分含量、包裝最小化、空隙率、標籤、限制部分一次性包裝產品等內容。法規將從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除另有規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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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EU) 2025/40 (PPWR),廢除歐盟包裝指令94/62/EC。該法規將於2025年2月11日生效,並自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除另有規定外)。
以下是歐盟PPWR法規對歐盟普通包裝的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基本技術要求:
包裝類型 | 要求 | 執行日期 | 備註 |
所有包裝 | 1. 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含量總和≤ 100 mg/kg (0.01%) | 2026年8月12日 | -- |
2. 合格評定(測試)、準備歐盟合格性聲明(DoC)和技術文件 | 2026年8月12日 | -- | |
3(a). 在歐盟成員國國家登記冊註冊 | 2026年8月12日或更晚 | -- | |
3(b). 有關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義務的標籤 | 2027年2月12日 | -- | |
4. 有關材料成分的統一標籤 |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 -- | |
5(a).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B或C級 |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 -- | |
5(b).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或B級 | 2038年1月1日 | ||
6(a).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每生產企業和每年):≥ 35% |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 不適用於(1)可堆肥塑膠包裝、(2)食品接觸塑膠包裝,其中回收成分的量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並導致其所包裝的產品不符合要求、(3)塑膠包裝部件佔整個包裝單元總重的5%以下。 部分食品包裝的要求放寬、豁免部分類型的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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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每生產企業和每年):≥ 65% | 2040年1月1日 | ||
7(a). 包裝最小化(減少包裝質量和體積) | 2030年1月1日 | -- | |
7(b). 組合包裝、運輸包裝或電子商務包裝的空隙率:≤ 50% |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 ||
食品接觸包裝 |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s)和氟(F)含量: (1) 每種PFAS(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025 mg/kg (25 ppb)。 (2) PFASs總和(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25 mg/kg (250 ppb)。 (3) PFASs總和(包括聚合物PFASs):< 50 mg/kg (50 ppm)。 (4) 總氟(total F):50 mg/kg (50 ppm)(若總氟(total F)超過50 mg/kg,須應要求提供有關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F)的量的證明) |
2026年8月12日 | -- |
可重複使用包裝 | 有關可重複使用的標籤 | 2029年2月12日或更晚 | -- |
可堆肥包裝 | 1. 飲料包(如茶包)、貼在水果和蔬菜上的黏性標籤應為工業可堆肥的,若有成員國要求,則也應為可家庭堆肥 | 2028年2月12日 | -- |
2. 有關丟棄說明的統一標籤 |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 -- | |
免洗包裝 | 限制: (1) 某些由擠塑聚苯乙烯(XPS)製成的食品容器、飲料容器和飲料杯。 (2) 機場或火車站中用於在運送過程中保護行李的收縮膜。 (3) 用於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保護包裝貨物的聚苯乙烯或和其他塑膠片。 (4) 用作組合包裝的多層塑膠環 |
2026年8月12日 | -- |
1. 限制一次性塑膠包裝: (1) 在銷售點用於組合商品。 (2) 用於< 1.5 kg新鮮蔬果的預包裝。 (3) 用於飯店餐飲(HORECA)行業場所中灌裝和食用(飲用)的食品和飲料。 (4) 用於飯店餐飲(HORECA)產業的調味料、果醬、醬汁、咖啡奶精、糖和調味品。 (4) 用於旅館業(accommodation sector)的化妝品、衛生用品和盥洗用品。 2. 限制使用超輕薄塑膠手提袋(袋壁厚度< 15 µm) |
2030年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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